作者:潘辉文
【提要】
4月23日,英国上诉法院驳回了上诉人英国公司RBRG Trading (UK) Ltd(以下简称RBRG公司)的上诉申请,认定RBRG以公共政策为由申请拒绝执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以下简称贸仲)做出的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中国公司SINOCORE INTERNATIONAL CO. LTD(笙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笙华国际)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的请求得到支持。
【案件背景】
2010年笙华国际公司与RBRG公司以C&F条款订立钢卷买卖合同,由笙华国际向RBRG出售钢卷,钢卷由笙华国际公司从国内运往墨西哥。
合同中订立有一条仲裁条款,约定应将争议提交贸仲在北京仲裁,适用中国法。同时还约定有一条RBRG公司可以在装运前检查货物数量和质量的检验条款。
按照合同约定,RBRG公司应当开立信用证,允许笙华国际公司在2010年7月31日之前装载货物。RBRG一开始按照要求指示荷兰银行Rabobank开立了信用证。但是随后指示该银行将装运日期修改为7月20日到30日。
开证行将这一修改通知了笙华国际公司,但是笙华国际公司并不同意这一修改,按照UCP600第10条的规定,这一修改属于无效。
钢卷于2010年7月5日到6日被装载上船,签注这些日期的真实提单也签发出来。笙华国际公司以正式装船指示的形式将这些信息告知了RBRG公司。
然而,2010年7月22日笙华国际公司的代收行(交行北京分行)向信用证的开证行提交了日期为7月20日到21日的提单。
RBRG公司向荷兰法院申请禁令,法院颁布临时禁令禁止开证行Rabobank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笙华国际公司随后向RBRG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认为RBRG毁约,并将货物以亏本的价格转售。
2010年8月,笙华国际公司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Rabobank赔偿因未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而导致笙华国际公司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