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实践中,对于沿海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项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问题一直存在相当争议,这实际上也是沿海货物运输有关的法律制度与我国海商法制度的错位所导致。本文结合******的司法实践动态,尝试对该问题进行梳理并简要分析。
一、相关法规梳理
首先对(海上)保险合同、及海上(沿海)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索赔时效的法规进行梳理:
类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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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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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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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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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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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款: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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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6.8)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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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第二款: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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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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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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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二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让给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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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20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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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权的时效如何计算?
答: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依法取得代位请求权后,其与责任人之间仍为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关系,其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也依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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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上海抽纱进出口公司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请示的复函(2001.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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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承运人和保险人均有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向承运人代位求偿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问题。我们认为,保险人取得的代位求偿权是被保险人移转的债权,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后,对承运人享有的权利范围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凡承运人得以对抗被保险人而享有的抗辩权同样可以对抗保险人,该抗辩权包括因诉讼时效超过而拒绝赔付的抗辩权。保险人只能在被保险人有权享有的时效期间提起诉讼,即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向承运人代位求偿的诉讼时效亦为1年,应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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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2014.12.26)
(《海上保险时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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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相关请求权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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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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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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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七条: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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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199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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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有关法律未予以规定前,比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款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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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20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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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是否仅限于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答:《海商法》规定的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无论当事人以合同还是侵权何种诉因提出,时效期间均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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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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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2001.5.31)
(《沿海、内河时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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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收货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或者承运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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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20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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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答: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但可适用该法其他章节的规定。当事人因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该法关于货物运输诉讼时效为1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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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法规可以看出,普通保险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及起算方法存在明显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