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n>RBRG的第四个上诉理由。基于笙华国际所提供的保证,是否拒绝中止执行基本上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本案中并不存在法官适用法律错误或是作出的决定超出了自由裁量权的范围。
一审法官认为笙华国际提供的保证足以解除有关其可能获得双重补偿的担忧,RBRG并没有提出任何法律理由足以阻止法院接受此种保证。
基于以上理由,三名法官一致同意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案件评论】
1、两个世纪前,英国法官就表达过一个著名观点:公共政策就像是“一匹脱缰的野马”,你永远不知道它将会带你走向何处。
尽管如此,本案中,英国上诉法院明确了在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应当限制解释公共政策这一理由,法院只有在极为例外的情况下才能重新审查案件事实,只有相关行为违反国际公共政策时才能适用这一理由。
相关行为即便令人难以接受,如果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间的关联度不够,也不得以公共政策拒绝执行该仲裁裁决。
2、上诉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的结论,再次表明了英国法院对仲裁友好的立场。正如英国仲裁法权威书籍《Mustill & Boyd:Commercial Arbitartion》一书所言,对外国仲裁员的信任对于国际商务至关重要。本案中英国法院的判决正好体现了这一做法。
法院认定,对于贸仲仲裁庭依照中国法全面、合理审视相关事项作出的决定,显然更为合适的作法是支持和执行仲裁庭的决定:支持仲裁裁决的终局性这一公共利益显然必须放在优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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