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style="font-size:16px;">RBRG非法指示Rabobank修改信用证上的装运日期,法院对此结论进行审查分析是不合适的,也是不允许的。
即便法院可以这么做,对于仲裁庭依照中国法全面、合理审视相关事项作出的决定,显然更为合适的作法是支持和执行仲裁庭的决定:支持仲裁裁决的终局性这一公共利益显然必须放在优先地位。
关于RBRG的第二个抗辩理由,即无论仲裁庭的相关认定是否正确,由于笙华国际提交伪造的提单以期从RBRG获得付款,法院应当拒绝执行该份仲裁裁决。
然而,RBRG所提出的“欺诈超越一切”( "fraud unravels all")仅仅适用于开证行在信用证下,在请求付款人提交表面相符的文件时的严格付款义务。
英国法并没有规定向银行提交伪造文件的一方不得就相关交易获得其他救济,正如本案中笙华国际公司以RBRG公司指示银行修改信用证日期这一违约行为提起的仲裁反请求。
【二审程序】
(一) RBRG的上诉理由
RBRG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主要的上诉理由有四点:
1、法官在评判笙华国际不法行为的影响时适用了错误的标准。法院适用的标准过于狭窄,应当适用******法院在Patel v Miza一案中确定的更为灵活的方法。
2、如果法官适用准确的不法行为标准,将Patel v Miza一案中确定的因素加以考虑,其在一审判决中的权衡将完全不同。
3、无论如何,法官认定笙华国际的请求不是基于其自身的不法行为是错误的。
4、鉴于法官已经认定笙华国际在中国进行“明显欺诈”的平行诉讼,主张与本案相同的损失,仍然执行仲裁裁决是错误的。法官至少应要求笙华国际以终止在中国的诉讼作为在英国执行该仲裁裁决的代价。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关于以公共政策理由拒绝承认或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很多。根据著名的《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一书总结的关于这一方面的权威意见,法院认为以下几点与本案密切相关:
1、公共政策这一理由应当限制解释。
2、在仲裁庭就不法行为等相关问题拥有管辖权并认定不存在不法行为的情况下,除非在极为例外的情况下,否则英国法院不应当重新审查事实。
3、在依据适用法认定不存在不法行为,但是在英国法下属于不法行为时,只有在不法行为体现国际公共政策的考量时,公共政策才会介入。
4、在考虑公共政策是否介入以及介入程度为何时,主张执行的请求与相关不法行为之间的关联度相当重要。
法官认为,在依照英国仲裁法第103条考虑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Patel v Mirza一案对于所适用的原则并没有影响。Patelv Mirza是在依据案件事实认定是否存在英 |